
2021年1月14日陈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某地公安机关带走接受调查,其认为自己蒙受冤屈,恶意被人报复。其家属慕名求助岳高杰律师,接收委托后,经过全面分析案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岳律师认为陈某某不应构成犯罪。立即撰写撤销案件的申请书,制作证据目录,与侦查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前后十余次前往某公安局就案件情况进行充分阐述,但某地公安局一直不同意撤销案件。岳律师又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认为公安局违法立案,与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细致、有效的沟通,递交立案监督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经过与检察院的多次沟通,检察官同意岳律师的观点,督促某地公安局撤销了对陈某某的立案侦查,陈某某获得无罪的结果。
办案律师简介
岳高杰,男,中共党员,执业证号码:14101201510921856。岳高杰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并在企业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积累了丰富经验,以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见长,被评为优秀律师。2021年7月被中共河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总支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执业以来参与办理的各类诉讼案件百余起,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抓住细节,以不同的视角来处理各种复杂案件,思维的独特性决定了办案风格的创新性,因专注而专业、因专业而卓越。岳高杰律师始终秉承“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多年来一直潜心研究刑事辩护业务。办理案件情理法理融会贯通,有理有据仗义执言。对于当事人遇到的法律事务从不故弄玄虚,坚持实事求是。
岳高杰律师办理的部分案件:
一、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坚持无罪辩护,不批捕)。
2023年1月10日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由于其是家庭的唯一顶梁柱,被抓后家庭陷入困顿,尚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春节假期后,家属委托岳律师为宋某提供辩护。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二天就前去看守所会见,经过当面了解案件情况,认为宋某虽然客观上确实为诈骗公司提供了帮助行为,但其作为一位资深网络技术人员,由于其主观上并不明知不应构成犯罪,宋某兼职为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自己本身具有稳定工作,收入较高,没有犯罪的动机。
经过全面分析案件,认为宋某是无罪的,坚持无罪辩护。会见后回到郑州,立即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并准备相关证据。随后安排时间前往某地公安局,与办案民警就案件充分沟通,递交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表示应当终止侦查。某地公安机关依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岳律师在案件第一天到达检察院时,又前去会见宋某,交待检察院提审时的注意事项。随后又前往检察院与承办的检察官就案件情况进行了坦诚沟通,递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宋某被羁押的第37天,检察院不批捕,宋某成功获得释放。为后期的终止侦查,赢得彻底无罪打下基础。
二、梅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坚持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捕)。
2023年2月20日梅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其家人慕名从云南赶到郑州委托岳律师为梅某提供辩护,接收委托后,岳律师与团队成员立即安排时间前去会见梅某了解案件详细情况。经过会见,了解到梅某因为征信出现问题,网上看到有人仍然可以办理信用卡,但需要刷流水,就把自己的银行卡、二手手机邮寄给上游行为人。岳律师与团队成员研究后认为具有无罪的可能性,积极与某地公安局沟通,撰写法律意见书及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经过屡次与某地公安局沟通,成功说服某地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在未移送审查批捕侦查机关直接办理取保候审较为罕见。梅某成功被释放,为后期终止侦查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坚持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捕)。
2023年2月22日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家属找到岳律师为郭某提供辩护。岳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看守所会见郭某了解案件详细情况。经过详细听取郭某叙述案情,认为郭某具有防卫性质。本案在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递交了详细的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告知承办检察官郭某也受伤的事实,并且是轻伤二级,辩护律师认为郭某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不应定故意伤害罪,希望进一步厘清本案事实,暂不对郭某批捕。检察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在第37天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郭某成功被释放。
四、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改变定性,获得轻判)。
2022年7月22日范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带走,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岳律师介入辩护,经过全面阅卷,岳律师与团队成员经过详细分析、论证,查找司法案例,认为开设赌场罪定性不准,并且明显偏重,开设赌场罪量刑分两个档次,一般情节为五年以下,情节严重为五到十年。由于本案涉及金额巨大,一旦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刑期会较高。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及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后,岳律师认为该案赌客较为稳定、并不属于完全开放的情形,定性为赌博罪符合法律规定。赌博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比开设赌场罪轻很多,初步拟定辩护思路。岳律师与团队成员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坦诚沟通,最终检察官采纳了岳律师的辩护观点,改变定性为赌博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十个月,后岳律师又在法院审判阶段与法官进行了充分沟通,当事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与缴纳罚金,法院进一步降低量刑,最终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
五、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二审发回重审)。
2020年10月30日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岳律师克服不开庭审理的不利局面,前往看守所多次会见孙某某,与二审承办法官多次沟通,递交大量证据材料,证明孙某某是无罪的,二审法官经过充分考虑,认为案件确实存在重大问题,将一审判决撤销,发回重审。在司法实务中,当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有问题时,惯常的做法是撤销一审判决,由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被轻判或者宣判无罪的概率较高。
六、谢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诈骗罪一案(改变罪名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打掉诈骗罪)。
2021年7月20日谢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家属找到岳律师,希望为谢某某提供辩护。该案涉嫌两项罪名,均是较重罪名。在审查起诉阶段岳律师阅卷后,也发现侦查机关以这两项罪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定罪成功,破坏计算机信息罪由于当事人情节已经属于严重,刑期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诈骗罪由于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即使认定为从犯也会在三年以上,两罪并罚至少会在六年以上量刑。
事态很严重,在审查起诉阶段,岳律师组织团队成员认真分析、论证,又检索相关案例,认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较为合理,该罪是较轻罪名,量刑会大幅度下降。诈骗罪由于并未与上游诈骗行为人通谋,不应构成诈骗罪。确定思路后,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撰写法律意见书,提交相关的司法案例。检察官经过全面研究,采纳了岳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变罪名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再指控诈骗罪。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了有效辩护。
七、沙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刑期大幅度下降)
2018年6月6日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其家属找到岳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岳律师介入辩护后,认为案件确实存在问题,在一审审判阶段检察院指控金额为16282508.88元,岳律师经过阅卷认为该金额存在重大问题,因为21楼有两位经理,不应全部认为是沙某某的金额,其涉嫌金额仅为4908894元,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仅认定为四百多万元,但遗憾的是由于沙某某名下五个团队,五个团队有业务人员近四十名,一审认定沙某某为主犯,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岳律师建议当事人上诉,在二审阶段,辩护律师提出开庭审理,审前向二审法官提交了大量材料,二审合议庭成员专门组织听取了岳律师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一审后法院将沙某某认定为从犯,减轻四年有期徒刑。
八、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拒执罪一案(二审发回重审,后实报实销)。
姜某某2018年2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家属慕名找到岳律师,经过全面阅卷与前往看守所会见姜某某,认为案件存在一定的问题,坚持无罪辩护。在一审中,法院并未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但在二审中经过与法官充分沟通,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成功说服主审法官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重新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宣判后姜某某不到一个月就被释放。实务中对于有问题的案件,大多数法院并不敢轻易宣判无罪,而是通过实报实销,住多久判多久来了结案件。但从当事人角度来说,尽快恢复人身自由是第一要务。
九、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批捕)
2021年10月18日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其家属找到岳律师。经过了解,郑某某因在感情修复公司工作,有的客户由于她们的辛苦工作,确实能够修复成功,重归于好。但由于不可控的因素,有的并未成功。不成功的客户就选择报案,因此涉案,全公司人员均被抓获。在岳律师介入后,与团队成员进行了全面调研,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多次会见郑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岳律师认为案件是无罪的。起草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在与公安机关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在审查批捕阶段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在审查批捕七天时间里,三次前往检察院,在最后一次沟通中,承办检察官主动将辩护律师引荐给其领导进行沟通案件,检察院领导认真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后郑某某没有被批捕。案件已经过去一年八个月,取保候审已解除,郑某某已经属于无罪之身。
十、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打掉100万元诈骗金额,获得轻判)。
2019年4月4日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家属慕名找到岳律师,经过全面分析案件,认为部分指控不应该成立,由于本案涉案金额为140万元,一旦构罪刑期会在十年以上,一审法院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在二审的辩护中,岳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多次,就案件的细节进一步阐述,撰写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二审法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在案件发回后,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采纳了岳律师认为100万元不应认定的观点,最后仅对40万元的诈骗金额进行定罪处罚,刑期大幅度下降。
十一、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6月2日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起被带走的还有公司的其他人员,其作为公司负责人,一旦定罪就会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由于本案中涉及的所谓受害人主要为境外人员,该公司的运营模式到底是否为诈骗存在一定的争议,我们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递交相关的法律意见,希望其先行办理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同意了我们的意见,在未提请批捕前为张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后长达四年没有任何进展,取保候审早已经超期。实务中出现很多“挂案”情况,也是无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十二、孟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批捕前取保候审)
2019年4月8日孟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其家属找到岳律师,立即安排前往看守所会见,看守所的生活令孟某崩溃,一见到辩护律师就泪流满面。辩护律师一方面安抚孟某,另一方面了解案情。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案件具有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回到事务所立即起草法律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的申请书。第二天找到侦查机关,办案民警让律师与领导沟通,领导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岳律师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及法律意见书,领导答应会考虑。侦查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久为孟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没有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
十三、魏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说服检察官改变罪名,获得轻判)。
魏某某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接受委托以后,岳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分析案件情况,认为魏某某仅是楼层主管,其在公司组织结构中处于靠后的位置。其工作内容主要是检查楼层卫生情况、检查会所员工的服务情况、对客人回访并向经理报告回访情况。其是会所规章、经理通知的执行者、服务者,不是组织、策划者。其每月领取几千元的工资,还面临违反会所规定、通知被扣工资的情形,其又是一个打工者。
经过与承办检察官的积极、主动沟通,检察官认可了我们的观点,同意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指控,而不是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最低五年,最高可以达到无期,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最高才五年。最终在法院审判阶段,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十四、石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审判阶段强力辩护,改变定性,获得轻判)。
石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岳律师认为石某某作为一个打工者,是最底层的员工,每月从会所领取工资,石某某所做的工作仅仅是执行上级领导的安排,没有组织、策划、指挥、招募等行为,且其在此案中发挥的作用甚小,根本不具有组织的能力及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检察官做了充分的沟通,但检察官仍然认为自己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问题,坚决按照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无奈,只有在法庭审判阶段全力以赴,岳律师的压力也是巨大的。因为一旦组织卖淫罪成立,刑期最低五年,对于当时仅有23岁的石某某而言无疑是残酷的。法庭辩护是激烈的,经过充分辩护,合议庭成员倾向于认可岳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处石某某一年零三个月,家属极为感激!
十五、闫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批捕)。
2019年9月9日闫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其家属认为她极为冤枉,接受委托后岳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闫某,见到律师潸然泪下,可怜自己的孩子无人照顾,自己认为确实不应构成犯罪。由于闫某的家被强制拆除,2019年9月8日闫某的父亲及母亲穿上了印字的衣服,但闫某的父亲靠轮椅出行,闫某为了照顾其父亲,才跟随到街上,为其父亲推轮椅。闫某自始至终没有穿带有冤字的衣服,仅仅是为了照顾其父亲。其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与侦查机关沟通,其认为案件性质恶劣,在某地全国运动会开幕之际,不会办理取保候审,希望检察院批捕。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辩护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闫某成功被释放。
十六、刘某某窝藏毒品罪一案(实报实销)。
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重大毒品案件。刘某某涉嫌窝藏毒品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岳律师后,岳律师尽快安排时间会见了刘某某,经过仔细研究,认为刘某某可能主观上确实不知道是毒品,作为一位农村妇女,有这种可能性,庭审中坚持无罪辩护。后一审法院判处刑罚后,一个月刘某某就走出了看守所,恢复人身自由。
十七、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毒品重量特别巨大,认定为从犯保命)
2016年4月22日刘某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岳律师为刘某某辩护,开始家属陈述可能有18公斤毒品,但岳律师介入后经过会见、阅卷,了解到毒品一共一百多公斤。初步确定的思路就是保命。庭审中经过激烈辩护,合议庭初步采纳刘某某并非主犯的辩护意见,庭审后与承办法官又进行了沟通,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某为从犯,未判处死刑,成功保命。
十八、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审查起诉改变罪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涉案260万元仅判决七个月)。
2020年9月20日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于河南某看守所,家属委托岳律师为周某某辩护。接受委托后,岳律师前往侦查机关沟通案件,了解到受害人受骗金额260万元,该金额属于特别巨大,如果属于主犯刑期会在十年以上,即使认定从犯,降低一个档次处理,也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会见周某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辩护律师认为不应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较为符合法律规定,经过与检察官的充分沟通,承办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将罪名更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判决后周某某很快走出看守所,恢复了人身自由。
十九、邹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检察官充分协商沟通量刑,由最初的两年有期徒刑降低为一年两个月)。
2021年11月26日邹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岳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经过全面审查卷宗材料,当事人本人选择认罪,经过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给出的量刑建议是两年有期徒刑。岳律师经过全面分析,认为两年较重,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且创设有利情节,提供类似的司法案例,最终检察官同意降低量刑建议为一年两个月。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有效辩护,后法院采纳。
二十、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情节严重情况下适用缓刑)。
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接受家属委托以后,岳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与办案机关沟通取保候审不同意,在法院审判阶段岳律师据理力争,又创设新的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适用缓刑的效果,当事人成功走出看守所。
二十一、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未达成谅解适用缓刑)
2019年8月2日吴某某与卢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腿部骨折,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救治,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第8天因突发冠心病抢救无效死亡。接受委托后,岳律师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多次希望申请参与度鉴定,因为前期的鉴定仅显示卢某的死亡与吴某某有关,但参与程度到底有多大,并未明确。最终检察机关同意岳律师的申请,进行了参与度鉴定,显示为次要外因。但检察机关依然提起公诉,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肇事罪没有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情况下一般均为实刑,但经过激烈辩论,法院最终适用缓刑,吴某某未被收监。
二十二、黄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法院不采纳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降低量刑)。
2021年12月9日黄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岳律师为黄某进行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为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在庭审中,岳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案件犯罪数额存在重大问题,黄某某系从犯应当进一步降低量刑。最终法院没有采信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判处黄某两年有期徒刑,取得有效辩护。
二十三、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不起诉)。
2021年7月28日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税专用发票被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没有批捕,侦查机关办理了取保候审。王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一旦被定罪收监,企业可能就此倒闭。后就企业的合规问题展开全面整改,岳律师作为合规领导小组的首席合规官,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随后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验收,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