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黄某甲至公安机关,自称黄某乙(黄某甲的妹妹),以身份证丢失为由申请补办身份证。2019年12月底,黄某甲从公安机关领取了新补办的黄某乙的身份证,身份证上除照片是黄某甲本人外,其余信息均系黄某乙的个人信息。同年12月27日,黄某甲先用上述身份证办理了移动手机号码,后于当日至银行,利用上述身份证申领了一张丙银行信用卡。2020年1月2日,黄某甲又至丁银行利用上述身份证申领了一张丁银行信用卡。黄某甲获得上述两张信用卡后即归自己使用,每月陆续还款。案发后,黄某甲骗领的丁银行信用卡中欠款8000余元未归还。
意见分歧
关于本案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甲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黄某甲冒领他人身份证是手段,目的还是为了办理信用卡归自己使用,系手段与目的的牵连,择一重处罚定一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该罪系重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甲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黄某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行为系手段与目的的牵连,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后罪系重罪,故应认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三种意见亦认为黄某甲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理由不同,认为黄某甲的行为确系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其获取的身份证件是从派出所领取的,手段行为不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但其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申请信用卡,所以仅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择一重处罚,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裁判结果
2021年2月5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诉判一致。黄某甲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