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是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近日,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冬律师,张鹏(实习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支持了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请求。
案件起因
因王某某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91民初2898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追加被告张某某为(2020)豫0191执1768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800万元范围内对(2020)豫0191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河南某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团队协作
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本所李冬律师、张鹏(实习律师)承办该案,律师团队认真研究了一审判决,分析一审判决背后的法律关系、案件基本事实、证据效力与证明力等问题,在法定期间内认真起草并提交了上诉状,然后针对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认定的事实逐一进行研究分析,确定了办案思路。
在二审开庭之前,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就该案件在本所模拟法庭又进行模拟开庭,对开庭期间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预判,并就二审法院可能关注的问题进行提前准备,对开庭期间发问阶段需要提问的问题也进行了准备,做到胸有成竹。
最终,辛苦的付出得到了回报,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了上诉人意见,作出了直接改判的判决结果。过程曲折而坎坷,结果令人欣慰。
法院裁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1民终4994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91民初2898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本质是股东侵犯公司财产权,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本案中,某某公司的发起人系二主体,后某中心将 40%股权转让给张某某,张某某后又将某某公司 40%股权转让给某中心,张某某在履行 800 万出资义务后虽有将该出资转出的行为,但某中心又通过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方式补足了出资没有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且王某某申请执行的案涉债权发生在张某某已不是某某公司股东之后,公平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现以张某某抽逃出资为由追加张某某为被执行人不符合公平原则。故一审法院追加张某某为被执行人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当事人在喜悦之际,给本所律师李冬、张鹏(实习律师)送来锦旗,表达谢意。“针对每一个当事人的委托,我们都奋不顾身的努力”,言行一致、知行合一,这正是言一律师的价值所在。
进步不是一条笔直的过程,而是螺旋形的路径,时而前进,时而折回,停滞后又前进,有失有得,有付出也有收获,在不利和艰难的环境中百折不挠,继续进步。羡慕别人的收入,却不知他人的艰辛。羡慕她说走就走的自由,却不知道她为这份自由付出的代价。羡慕别人不用上班有人养,却不知她过的多煎熬。一切都有代价,无论是财富事业爱情,还是自由。不必羡慕,生活不在别处,而在于你想要什么,你付出了多少就会收获多少。只有付出,才会有收获,勤能补拙,天道酬勤。
一个人走的快,一群人才走得远,每一个成功案件的背后都有一个团队的辛苦付出,年轻的你我,加油,继续努力吧!